内部管理制度

2019年09月16日 11:29  点击:[]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绵阳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为健全和规范绵阳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维持资产公司和绵阳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资产公司章程》和出资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出资人对所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对为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资产公司,董事长是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资产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资产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董事由出资人委派,对出资人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资产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五条资产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资产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董事的,该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况的,出资人中止委派,资产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职3年,可以连任。

董事任职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职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职务变化或工作需要调整或重新委派董事。

第九条资产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向出资人提出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的建议,由出资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对资产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资产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资产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资产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资产公司财务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资产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资产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资产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资产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利用资产公司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资产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擅自披露资产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资产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资产公司所有;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对资产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资产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资产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出资人负责;

(三)及时了解政策、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四)应当对资产公司相关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其代表资产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出资人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出资人,由出资人批准。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资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出资人批准时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资产公司和出资人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六个月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资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任命,为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资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组成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组成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事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决定出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项目投资报出资人备案);

(四)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资产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资产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股权转让方案;

(七)对资产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资产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资产公司董事长秘书、副总经理等资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隶属关系;

(十一)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决定资产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对外投资,资产用于融资抵押额度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二)向出资人提出《资产公司章程》的修改意见和方案;

(十三)管理资产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出资人提请聘请或更换为资产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资产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资产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授权

(一)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出资人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二)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予资产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并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授权的事务;

(四)签署资产公司董事会文件、法律文书和对外合同、协议及应当由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董事长因故不能签署文件时,应当书面授权或委托其他代表签署文件;

(五)向董事会提名或罢免资产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改派或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资产公司章程》规定,另行任命。

第二十四条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出资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以按照出资人决议或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非专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及成员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资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产公司董事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资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资产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资产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资产公司与合作伙伴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相关当事人提供资产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审议的董事会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签字;

(六)负责资产公司信息保密工作;

(七)负责保管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资产公司(或分资产公司、子资产公司、关联资产公司)股份的资料,以及董事会、出资人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其他规定和资产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上作出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其他规定和资产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决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他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资产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可以连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由董事长在十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议题由董事、总经理、监事会提出,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资产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会议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明确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诉事项、贷款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守《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资产公司档案由资产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资产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资产公司章程》,致使资产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资产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在资产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资产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十五条资产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记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利害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审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资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产公司总经理由出资人聘任或解聘为资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资产公司总经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并对资产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章经理层结构及任免

第四条资产公司设总经理1(可由董事长兼任),全面负责资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资产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权责和义务

第六条根据《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资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资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资产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资产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拟定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及其他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资产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支出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之托,代表资产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九)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一)召集并主持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对资产公司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针对资产公司发展目标制定具体的业务规划和经营管理措施,确保资产公司正常运营;

(二)组织制定资产公司年度收支预算,报请董事会批准并具体执行;

(三)审定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发展规划;

(四)不断规范和完善资产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企业的发展提升和企业文化建设新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五)制定并逐步完善适合资产公司特点的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组织职工的培训教育,培养全体职工的团结协作精神,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六)听取员工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协调处理好资产公司内部党团的关系,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七)根据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与学校和政府有关机构及部门的沟通;

(八)就资产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资产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资产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资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

第八条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分管资产公司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跟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相关管理规章;

(四)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第九条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资产公司和出资人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资产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总经理有权将自己所负的经营管理责任的一部分及相应的必要权限委任于资产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委任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照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各职能开展相应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须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对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并根据责任和分工对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资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部门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资产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新项目开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方案;

(四)拟订资产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资产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

(六)制定资产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方面的方案;

(七)决定资产公司人员及所属企业常设股东代表董监事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或委派等事项(特别重要人员事项,须报董事长批准)

(八)研究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事项的奖罚以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九)确定向董事会汇报或通报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

第十八条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或综合会议,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及出席人员等。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行政办牵头,并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签字,由行政办保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应事先与各部门协调,采取一会多议形式,简精会议次数。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需提交总经理办公研究决定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将审批资料送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费用开支经营层投资及其它经营活动投资审批按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对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各部门的生产流动资金使用差旅费交通费等财务开支的审批和管理有明确的分级授权与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作出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人员和资产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资产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资产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出资人委派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出资人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任命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资产公司财务;

2)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资产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有损害资产公司利益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3)监事可以列席资产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4)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可采用以下方式:

1)向董事,总经理直接发表意见;

2)在董事会上质询;

3)向出资人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以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资产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资产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出资人同意外,不得泄漏资产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资产公司利益监事执行资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资产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资产公司董事会党组织以及经营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等,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三条资产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2.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案:

(1)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底工作计划;

(2)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亏损弥补方案;

(4)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5)重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方案;

(6)机构设置及对机构的调整方案;

(7)薪酬及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8)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9)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3.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全局性的,对资产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资产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事项;

2.部门负责人的招聘任免事项;

3.向全资及控股企业推荐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校管干部出外)

4.向全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5.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引进的事项;

6.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资产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经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2.对外重要经济技术合作改造新产品研发等关系集体持续发展的事项;

3.资金超过总经理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修缮事项;

4.周边开发重大项目合作;

5.重要设备与大宗物资的采购以及公务用车辆的购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资产公司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3.预算外及超预算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4.资产公司与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拆借行为;

5.资产公司认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出“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 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党总支(支部)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或分工,可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分别经董事长、党总支(支部)书记、总经理审定后,确定相应会议的议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投资与工程事项,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或职代会代表意见;

3. 议题确定后,相关机构和人员要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规则,严格按照《资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以会议的形式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资产公司董事会、党总支(支部)、经理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旳,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决定、过程、参与人数及其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有专人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的完整、准确、客观,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或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班子成员及各级部门或单位要认真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若有不同意,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三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四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党总支(支部)书记、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章程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若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外,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应作为企业党总支(支部)、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纪委(监事会)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在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督机构报告工作中,应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给国家、学校、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反党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人员责任;个人责任要依据集体“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五)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规定,指导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规范会议召开和决策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资产公司所属各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应根据要求和需要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会议形式。

第四条各公司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明确会议召开人或者主持人、参会人员、议事范围、会议流程、议题提出的方式、会议频次、决策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董事会作为资产公司领导或决策机构,要经常对资产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召开会议不得低于法定次数,监事列席会议,议题应充分讨论后由董事长总结意见进行表决。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是研究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会议组成人员为经理班子全体人员,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在职)应列席会议。若经理班子只有一个人,则应招集办公室(董秘)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有关议题组成经营管理专题会议,会议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尽快达成共识,由总经理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准备,董事会议题由董事长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审核。

第八条会议议题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讨论,不得以个人签字,个别征求意见或巡签等方式决定。若遇紧急情况的,事后应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重大事项及专业性极强和复杂的议题,会前应形成专门论证意见方能上会。

第十条会议中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拟写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会签后发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将会议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其中董事会决议需在董事签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会议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为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二 、行政经营管理制度

(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资产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资产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对外投资应充分考虑被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资产公司在该项目领域的优势及风险控制能力,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投资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对外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开放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外投资管理是指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对外控股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八条资产公司总经理对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资产公司财务部门参与资产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管,负责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监控,所属全资企业财务部门参与本单位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材料

第十条投资评审原则:

(一)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资产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四)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五)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一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送资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的对外投资资料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

(二)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三)资金来源及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五)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技能;

(六)资产公司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及全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公司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执行投资业务的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不符合职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资产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监事会对对外投资决策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在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的部门及人员,应当报告资产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会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资产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流程和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取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部门亦应如实核算各环节业务的发展情况。

(一)对外投资应取得的文件资料:

1.股东会、董事长、经理办公会有关审批、审议对外投资的会议纪要;

2.股东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和对外投资实施方案;

3.对外直接投资,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股东会纪要、利润分配方案、已审财务会计报告等;

4.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应取得相关交易确认记录、持有记录等;

5.委托投资,应取得委托投资协议、受托投资单位出具的收到委托投资款项的收款收据等;

(二)处理投资应取得的文件资料:

1.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有关审批处置投资的会议纪要;

2.经审批的对外投资处置方案;

3.收回投资、转让投资,应取得相关合同或协议;

4.核销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或注销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三)有关投资的文件资料,统一由投资部门负责取得,原件归档,留存复印件供使用备查。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五条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的程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市场预测;

(四)项目建设规范和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经济(经济指标包括:净现值、净现值率、获利指数、内含报酬率、投资回收期、保本点销售额、安全边际率、投资利润率及行业指标等)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七)结论。

第十七条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

(一)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决定:

1.由本资产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完成编制工作;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编制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

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价,由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集体审议,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估。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形成。

(一)形成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方式,由资产公司董事长决定:

1.由本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集体决策要求:

(一)资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对外投资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

(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受让其他资产公司的股权,应充分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经营风险和财产风险,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

第二十一条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变更,应当经资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时,应当征询资产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二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资产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经理、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资产公司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投资收益旳核算,对外投资获利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预算。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与发展部负责办理对外投资具体业务,待项目正式运转后交由企业发展部管理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的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五章对外投资退出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建立对外投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退出:

(一)实现了对外投资目标,资产公司董事会预期退出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的;

(二)对外投资项目大幅度超出预算,资产公司董事会认为应该退出的;

(三)投资项目超出计划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投产的;

(四)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亏损,且累计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50%以上,扭亏无希望的;

(五)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被投资单位连续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无法筹集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的;

(七)被投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主要业务的经营资质证书的;

(八)被投资单位不符合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属于被淘汰的行业的;

(九)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十)被投资单位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十一)资产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外投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退出采取股份转让与资产公司清算两种方式。股份转让应按照本制度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资产公司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对被清算的资产公司,由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六章对外投资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资产公司分管投资领导牵头,组织投资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对外投资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处置项目、方式(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金额、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内容,对外投资处置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处置方案需经出资人批复的,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向出资人报批,按照出资人批复实施。

处置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当征询本资产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签订。

第三十四条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

(一)需退出的对外投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请董事会批准;

(二)由财务部、对外投资部组织对该投资进行清理;

(三)对以转让方式处置的对外投资,由财务部报请总经理批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三十五条处置对外投资需履行的相关手续:

(一)处置对外投资应收回的现金,应及时足额收取,处置对外投资应收回的非现金资产,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清单,履行资产交接手续;

(二)转让对外投资,由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三)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不能收回资产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三十七条资产公司认为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明显损害本资产公司利益,而且无法改变相关投资决定的,应当考虑转让该资产公司的股份。

  

第七章对外投资转让程序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对外投资,寻找受让方,资产公司积极寻找合适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对外投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作为对外投资转让时作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对外投资转让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供公开进行。

第四十一条签订对外投资转让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股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四)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收取对外投资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转让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第八章对外投资清算

第四十四条被投资单位出现解散、破产的情形,应按照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如果被投资单位破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被投资单位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资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履行对外投资监督检查的职务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五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资产公司财务部对履行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资产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领导。

  

  

                                 (二)项目融资程序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资产公司重大项目融资管理,规范项目融资行为,有效利用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重大项目包括以下四类项目:

(一)涉及本资产公司股权变更的项目;

(二)涉及证券、期货、外汇、贵金属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领域,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涉及除证券,期货,外汇,贵金属交易以外的其他领域,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对本资产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融资是指大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对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预期收入和该项目法人的资产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资金融通,它应符合以下特点:

(一)融资对象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资产公司、本资产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和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自然人);

(二)融资方式为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内部融资、合资合作经营、协商借款、发行有价债券等。

第四条相关单位提交重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资金的筹措方案。若资金筹措采取融资方式,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该融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一)本资产公司或本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为该项目的融资对象,或融资对象之一的;

(二)本资产公司或本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为该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为担保机构之一的。

第五条融资方案的风险评估应由以下机构负责,本资产公司及本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涉及的融资额度合计,或本资产公司及本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涉及的担保额度合计,或本资产公司及本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涉及的融资额度与担保额度合计:

1.额度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该融资方案的风险评估应由相关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在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后5日内递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会审核,报学校审批;

2.额度合计在20万元(含)以上(含)50万(含)以下的,该融资方案的风险评估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其风险评估报告应报董事长审批;

3.额度合计在20万元以内的,该融资方案的风险评估由本资产公司财务部负责,其风险评估报告应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项目的融资方案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融资委员会(以下简称“融资委员会”)。融资委员会负责组织融资谈判,签订融资合同,应按照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融资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资产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原则上,融资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人代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融资委员会还可聘请本资产公司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士担任融资顾问,为整个融资过程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融资谈判应遵循合规合法、互利互惠、讲究策略、符合实际的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同时,须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并由项目法人负责存档备案及相关的组织上报工作。

第八条融资谈判结果的审批应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1)款所列情况的,或按照规定应由学校负责审批的,或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项目性质特殊,对本资产公司股权、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应由学校负责审批;

(二)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2)款所列情况的,或按照规定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或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项目性质较特殊,对本资产公司股权,未来发展有较大影响,且不属于学校审批范围,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三)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3)款所列情况,且不属于学校审批范围和董事会审批范围,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

第九条融资委员会应在融资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本资产公司备案,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收入情况和债务偿还等情况,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融资,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控股企业、项目法人造成损失,资产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项目进行项目融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参股企业项目属于本规范第二条第(1)、(4)款所列情况,应参照本规范管理,其余情况按该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经营决策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教育部和本资产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和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二章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

第三条所属各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事先应报告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如下: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资产公司形式、解散;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经营业务方向重大调整,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董监事或法人代表人变更;

(四)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

(五)单次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10%及以上,或者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30%及以上的投资、融资、对外担保、抵押;

(六)处置(包括转让、置换)等经济活动;

(七)购买非生产用途的汽车等特种产品;

(八)对外投资涉及学校校名全称及简称的使用;

(九)《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出资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文件,应含请示及资产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须依法进行评估的,应经过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经过资产公司审批同意的重大经营活动,需签署合同或协议的,应该经过法律审查;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具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出具。

第三章监督与约束

第六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重大经营活动事项,或者故意漏报、瞒报、谎报的企业,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对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 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公司经营性房屋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参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租赁的经营性房屋,租赁按照学校授权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授权给所属企业具体负责的模式进行。各企业不得将物业承包或再授权给任何其他组织、个人进行租赁。

第三条各企业接受受托方或学校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租赁业态和承租人管理

第四条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学校物业的运营管理者,房屋租赁应按照服务学校和师生的理念引入相关业态和经营者,包括服务学校大学科技园(基地)建设的需要,同时,在房屋许可的条件下,配套相关服务业态。

第五条承租人原则应是公司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房屋租赁应禁止以下业态的承租人:

1.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开展或损害学校形象的;

2.经营易燃易爆、毒害品及放射性物品等有害公共安全及环境的;

3.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业态。

  

第三章出租程序及租金定价

第七条各企业有空置房源时应通过网上或其他方式公布,进行公开招租,新建房屋成批量出租应采取公开招商夺标形式。

第八条房屋承租遵循同质同价原则,但同等条件下与学校学科发展相关的承租人和续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各企业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应经常关注市场(特别是相邻地界市场)租金情况和自身客户流动情况,根据房屋所处的位置、品质、环境及市场等情况,定期(1年或2年)提出房租基准价格调整意见,报企业研究。批次金额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且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应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各企业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决定的租赁价格要求,按照市场决定原则与承租人进行洽谈,确定房屋租金,具体业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下调整价格。

第十一条各企业出租写字办公楼的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临街商业服务性用房可根据是否装修及其他特殊情况(如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等)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五年,且合同中应包含其间价格调整条款。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谈判达成共识后,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同时承租人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包含房屋租金、押金、租期、使用权处置(含不得转租)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内容,并采用资产公司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各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保存期不低于合同履行结束后五年。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按学校要求将年度房屋租赁情况及《绵阳师范学院经营性用房年度房租收入统计表》报资产公司备案,由资产公司汇总报学校。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公司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资产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公司档案是指资产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资产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资料来源部门应保证档案的系统完整,工作完结后或年度末,要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资产公司应指定行政办公室作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资产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基本职责为:

1.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2.制定本资产公司档案工作的规定、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等;

3.负责档案材料的积累、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对本资产公司各门类档案的综合管理,积极提供利用;

5.负责对下属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档案资料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资产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资产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告及简报;

4.资产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资产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资产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资产公司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7.财务管理中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工资发放、后勤方面的固定资产核算、费用申请等。

第六条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体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关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存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次排列在一起,及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涉及资产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档案,财务部门要按会计年度及时归档,并独立保管。

第七条档案的利用。

1.资产公司档案只有资产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一般档案资料借阅时都要填写借阅单并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重要档案资料要上报资产公司分管领导或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

2.档案借阅要明确时限,对借出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的,应书面上报;

3.严格档案保密工作,不准泄露档案内容及其材料,若发现档案内容外泄或档案资料遗失,必须及时上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档案借用人员不得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内容,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若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摘抄或复印;

5.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得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做记号等;

6.档案不得转借,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8.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发挥档案为资产公司经营发展服务的功用。

第八条销毁档案。经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和保存期限到期的档案,登记造册,经资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有两个人在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单由资产公司档案室永久保存。

  

  

  

  

  

  

  

(五)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资产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一)资产公司类印章:资产公司印章、法人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资产公司其他具有法律效益的印章;

(二)接受资产公司参股或控股企业委托管理的印章。

第三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按资产公司管理规定授权使用。

(一)法人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校办产业党总支支部章由总支支部书记授权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资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其他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并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授权使用。

第四条印章专管员职责:

(一)印章专管员须严格遵守用印规定并对用印文件内容保守秘密;

(二)印章专管员需妥善保管印章、用印使用记录及存根,防止其丢失;

(三)使用印章时需做好用印登记,以方便日后查询;

(四)严禁将所管理印章私自转借他人,未经授权人许可不得私自认带印章外出;

(五)印章专管员需学习并掌握用印的常识,确保用印规范,对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要留加盖印章的存根;

(六)印章专管员需对用印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与用印审批的内容相符合,对不符合或未按批准权限使用以及手续不全的拒绝用印;

(七)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应该请示印章授权人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并办好交接手续,做好登记备案;

(八)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需办理印章移交手续或印章使用登记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印章的借用:

(一)资产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允许非印章管理员外借使用,特殊情况下,须经过印章使用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由印章专管员携带外出使用;

(二)非印章专管员借用资产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使用时,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原则上需两个经办人同行。

第六条印章使用原则和流程:

(一)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凡使用需登记” 的原则;

(二)印章使用通常按照“用印人申请-领导审批-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并签字-专管员盖章” 的流程来进行,领导审批应在报批文件或印章使用登记本签字,特殊情况下可由印章专管员请示获得用印授权人同意后先使用,后由印章专管员请审批人补签审批手续。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使用。

(一)使用合同印章时,经办人需办理完合同审批流程,填写用印登记和合同留存归档后方可用印,用印登记无需总经理再签批。

(二)合同上应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后,方可用印。对合缝处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资产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其他印章使用规定。

(一)业务经办人使用印章报对应权限领导签批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用印登记后方可用印。

(二)凡有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业务报表、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印章,印章专管员做好用印登记留存。

(三)财务部及办公室的常规或者例行业务(如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介绍信、便函、出门条等)需要用印时,由财务部或办公室可自行决定。

(四)禁止在空白的纸张上加盖印章,原则上不在手写文件或内容不全的便函、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加盖印章。

(五)资产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资产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七)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控制资产公司在投融资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加强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损失,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条 项目投资评估。

(一)资产公司本部的项目评估:

1.由主管副总牵头,组织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士及法律顾问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评估;

2.项目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概况及方案分析、市场状况分析、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分析、投资收益分析、财务风险分析;

3.合作投资项目应对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产信息情况进行评估;

4.对已存续企业投资,应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5.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有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对于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该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由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意见;

7.评估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

8.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董事会审定;

9.资产公司出资人、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项目决策中的权限按资产公司规定行使。

(二)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项目评估:

1.对全资企业的项目评估参照资产公司本部的项目评估执行;

2.对控股、参股企业项目评估,由资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与投资经办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士或部门、法律顾问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评估;

3.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投资管理公司的产权代表,负责向工作小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列席评估会议,评估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订;

4.项目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概况及方案分析,市场状况分析,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分析,投资收益分析,财务风险分析;

5.合作投资项目应对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6.对已存续企业投资,应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7.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有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8.对于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该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由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意见;

9.资产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的成员,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10.资产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成员,应当促使被投资单位进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执行程序。

(一)资产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执行程序:

1.资产公司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投资方案预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提交给董事会审批;

2.董事会审批后的投资方案,在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领导下,由投资管理部门成立项目筹备小组组织实施;

3.项目筹备小组组长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筹备,实施工作,第一责任人与投资部门进行前期工作交接。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投资前期全部档案备份文件、业务关系、费用支出情况等;

4.筹备小组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完成以下工作:(1)选择设计单位;(2)立项;(3)签署相关合同、协议;(4)完成项目的施工、安装等项目建设工作;(5)组建项目经营班子,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二)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投资应与资产公司的融资能力、负债承受力、盈利能力、市场的容量测算及和考虑。

第五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需由委派产权代表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未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产权代表人不得自作主张发表意见。

第六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资产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三章融资风险控制

第七条资产公司通过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同行拆借等方式进行融资时,要加强由此产生的风险控制,必须做好偿还融资的资金来源计划,按计划归还所融资金。

第八条加强现金流动动态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减少融资额。

第九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融资程序,确定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全资子公司未经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不得在外进行债券,银行的融资,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集资。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一般不对外进行担保事务,确需担保时需对被担保人信用等级,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个人或个体私营企业担保,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净资产的30%,并需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资产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第十三条在不对等及无制约措施的情况下,资产公司不得单方面为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担保,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参与投资的公司的担保需提供详细项目方案和周密的还款计划,无项目论证方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担。

第十五条未经资产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的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参股企业代表不得在表决上投赞成票,违反本规定,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日常经营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应收账款风险控制。

(一)应收账款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所签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积极催收应收款项,对超过合同期限的应收款应该向主管领导报告其原因,如果业务责任人离职,需提供应收账款详细情况,以便新接任工作人员展开后续工作,未办理交接的,部门领导不得同意其离职。

(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控。由财务部门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督促责任人按期收回账款,如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纳入年终考核,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避免出现坏账,对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组织相关责任人,法律顾问,财务部门讨论是否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三)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律凭证,如破产,无任何资产清偿或清偿不足的证据,若为个人借款应有借款人死亡证明。

(四)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

第十七条存货风险管理控制。

(一)严格执行库房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房货物流动程序,做好物流环节的各项原始记录,严格进行计量验收和清查盘点。

(三)如发生账物不符或安全事故,经查明情况后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资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六章财务保险及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车辆除购买国家强制规定的车险外,应根据车辆的用途不同选择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全体员工按劳动法规定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对高危工作岗位的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对资产公司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服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机动车等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条网络资源是指资产公司的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相关外设及计算机网络。

第二条 办公室作为资产公司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对资产公司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并有权对资产公司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检查和备案,任何引入与发出的邮件,进行备份审查。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资产公司网络结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个人电脑及实验环境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按资产公司统一规定方式设置。

第四条任何人应爱护资产公司计算机及网络资源,高度重视保护资产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需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进行严密的授权控制

第五条划归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资源只能由该部门相关人员使用;一些特殊工作任务的计算机只能由专人使用,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使用非本部门或特殊用途的计算机资源。

第六条划归给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资源是用于辅助该部门解决工作问题的工具,不得挪作它用,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玩电脑游戏。

第七条对于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资源仅用于所属部门的工作需要,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资产公司人员要熟练掌握常用的办公系统及办公软件,熟练运用资产公司自动化办公系统。

第九条建立资产公司信息数据库,做好资产公司信息整理工作,实现全资产公司的资源共享及办公室各项工作的网络检索功能,及时对数据库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条加强资产公司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新闻,推介资产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资产公司外宣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应对影响资产公司经营发展的网络事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资产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并结合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据实入账。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加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一般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若因特殊情况对外担保,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部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部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负责人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因公借款应当按规定时限冲账或归还,报销单据的内容应与借支用途相符。各项借款应一借一清,原则上前借未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0元,使用期限1年以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等。公司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方式进入费用。

  

                        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10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公司的开办费。开办费自公司营业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期间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期间费用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席位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船使用费(含燃料费)、住房公积金、上交管理费、银行结算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劳务费、各种准备金等。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

第三十八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四十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45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七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九条每月2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U盾、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二)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费用预算管理、规范公司各项费用开支报销流程,提高公司内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的授权内,负责统筹安排公司各项费用的预算、报销以及核算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年度专项费用应在预算额度内支出,无预算额度或超预算等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应向公司预算管理申请追加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费用包括各期间费用开支及购置固定资产、办公家具、职场装修开支等资本性开支等。

第五条 费用报销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若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现金支付。

  

第二章 费用报销及标准

第六条 财务部需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性,经办人在办理具体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或经财政部门监制认可的正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第七条 发票须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专用收据需加盖收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八条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以下主要内容:

1、票据须有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本资产公司名称)、项目、金额,大小写金额相符,字迹工整,无涂改。

2、摘要填写规范。经办业务的具体内容或物品,须在发票摘要栏填写完整。对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或办公用品数量较多的,除发票外,须另附开票单位加盖印章的明细清单,清单中列明品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3、原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一经发现查实,报有关领导追求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各项费用报销应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分类填写及粘贴。如飞机票、住宿发票、车船票、餐费发票等,应本着从大到小、从右到左、从下到上的原则,均匀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单据张数,总张数应用大写。

根据粘贴单张数,在报销单上注明附件张数,一张粘贴单在报销单上计为一张附件,附件张数采用大写。

第十条 报销单据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并签字;

部门负责人审核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签字;

会计审核金额是否准确,单据是否合规;

主管副总审批;

总经理审批;

出纳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付款。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费用报销,应附实物管理部门开具的验收入库确认单。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办公家具、职场装修等支出,以及办公场所租赁费等,经办部门需事先办理公司内部签报,经相应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上述费用开支报销时,需附有权签批人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部签报及相关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标准及报销规定,暂时参照《绵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绵师院发〔201611号)标准执行(因资产公司经营方式与学校不同,其中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差旅费支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费用支出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三章 费用借支手续

第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因业务需要可办理预先借支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费用开支项目,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方式及还款规定。

第十七条 借款流程

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单,经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复核,经财务部负责人签批,最后报总经理批准。借款人凭签批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借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补齐手续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否财务部不予办理:

1、签批手续不全的;

2、以前借款尚未完全清账的;

3、无预算或超过预算开支未经批准的;

4、按规定应事先办理内部签报手续而未办理的;

5、按规定其他不予办理借款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各类会议、举办活动、工作组出差等集体事项的借款,承办部门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统一办理借款、报销清账事宜,报销时将相关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 报销时限

第二十条 业务发生后应及时报销,当月事项当月报销。每周星期二为费用报销时间,若因财务部人员工作安排,当日不能办理报销业务,报销时间顺延。审批手续应提前办理完成,以便财务及时付款,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报销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应在出差上班后1周内报销,当月无法结清的,于下月15日前报销完毕,12月份经费报销必须在最后1周办理完毕。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办理固定资产业务行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规定,结合本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机械;

(三)运输工具;

(四)办公设备;

(五)其他设备。

第五条资产公司总经理对资产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总经理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本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办理固定资产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办理固定资产的全过程业务。

第七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

第八条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资产公司出资人、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权限资产公司规定行使。

(一)生产部门及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与财务部门配合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固定资产分类、编号、预算使用年限、预算残值率、年折旧率等;

2.负责依据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3.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出租合同,出具合同的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核,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代表资产公司与供应商或租赁方,借用方签订正式合同;

4.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业务的实施;

5.负责按使用保管单位或地点,建立健全分类“固定资产台账”;

6.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财务部门职责:

1.负责与生产部门、办公室配合制定本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目录;

2.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统一付款业务;

3.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业务;

4.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投保业务等。

第九条资产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固定资产处置方案、按资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由资产公司出资人、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资产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固定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需经出资人批复的,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向出资人报批,按照出资人的批复实施。

第十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本资产公司的代表应向本资产公司财务部提交本单位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按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查结果执行。重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不符合授权审批规定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资产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业务流程,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此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三条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各单位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的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量。

(二)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应当符合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应当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三)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的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支付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款项,应当符合本单位款项支付审批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日常保管控制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相关账薄记录,文件和实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修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修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二)各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1.资产公司生产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需要大修的固定资产,由生产部门、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修理方案,报资产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的预算,并在经审批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

(一)固定资产投保业务归口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投保方案,由资产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生产部门、办公室拟定,包括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险种、保险金预算等;

(三)固定资产投保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资产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清查范围、期限、组织程序、步骤方式、盘盈与盘亏等的处理,按本单位“财产盘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资产公司组织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实行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审议联签制度。重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成批量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环节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生产部门及办公室进行技术鉴定,财务部审核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各单位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生产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分管生产的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处置。

(三)各单位对已出售或投资转出旳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作投资。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出资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资产公司生产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执行权限,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四)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费用是否超过预算额度。

(五)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资产公司生产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当向资产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向资产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七)利润分配制度

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的投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

第二条全资子公司应与资产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所确定的年利润指标。

第三条全资子公司实现年度净利润的认定,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条全资子公司指标利润的上交比例包括基本上交比例和浮动上交比例。浮动上交比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变化和资金周转需要,资产公司发展计划和筹资需要等情况确定。

全资子公司的具体上交比例,按本条规定在所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核定。

第五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资产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旳相关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控股、参股公司必须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其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全资子公司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利润上交资产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应于次年4月前将应分配给的年度股利、年度投资回报款上交资产公司。

  

  

                       ()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公司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促进各资产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机关及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产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对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和组织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业务与审计人员

第三条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审计等;内部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

第四条外部审计由资产公司从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专业事务所实施,内部审计由资产公司审计部门组织人员按资产公司安排实施。

第五条外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资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标准》的要求素质。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主审负责人均应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内部审计因工作需要,可邀请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外部审计业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外部审计业务以询价、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外部审计中介机构。单项外部审计业务的预估审计费低于1万元(含1万元),通过询价确定中介机构;单项审计业务预估审计费超过1万元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业务预估审计费超过10万元的,按照资产公司招投标办法择优选定中介机构,必要时,可邀请学校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参与比选或招标。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费由被审计企业承担。

第八条内部审计业务由资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审计人员实施。被审计企业不支付费用。

  

第四章审计业务实施

第九条确定审计内容:外部审计机构确定后,由中介机构与资产公司,被审计企业根据审计性质和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审计内容;内部审计有资产公司审计人员根据业务要求,向被审计企业下发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审计进场:外部审计有资产公司相关人员主持,中介机构与被审计企业我召开审计前沟通会议;内部审计有资产公司相关领导组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召开审计前沟通大会,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同时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签订审计业务《承诺函》。

第十一条现场审计: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审计中介机构和资产公司审计人员应本着依法有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被审计企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真实、完整、不拖延,无隐瞒的向审计中介机构和资产公司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被审计企业前次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作为本次审计检查的一项重大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的形成

1.现场审计结束后,根据内、外审计情况,资产公司审计人员或审计中介机构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附审计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以及资产公司必要的相关部门意见。若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无异议或经沟通后无异议,经在审计征求意见书签字同意后,审计中介机构或资产公司审计人员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若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在沟通后任各持保留意见,在经资产公司法律等相关人员参与沟通后,最终由资产公司法人代表根据相关意见进行鉴定,审计中介机构和资产公司审计人员据此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正式形成后,应及时送达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若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对最终的审计报告仍然存在异议,可向资产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但不影响本审计报告的效力,直至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纠正。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审计人员针对内,外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被审计企业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下发至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整改后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给资产公司。

  

第五章

第十六条被审计企业或个人故意拖延,隐瞒或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拒绝接受审计以及有违法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有关情况的,资产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勿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旳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资产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外部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所属独资及控股资产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其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人事工作的管理体系,推动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全资、控股或者直接持股虽在50%以下(参股企业中),但能有效控制股东会表决权和经营行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产公司管理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二章人事聘用管理

第三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精简高效”旳原则进行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机构设置和调整应报资产公司备案(即向资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下同),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总额,若确需增加须报集团审批。

第四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高管(含财务负责人)由资产公司选聘或向所属企业推荐,所属企业按程序依法聘任(校管干部除外),并及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聘用原则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前须公布任职条件等相关要求,中层管理人员的招聘结果应及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人力资源薪酬市场行情,制定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的薪酬体系及相应标准,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七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高管(含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标准由集团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工作情况等,按程序通过所在企业董事会拟出核定。其他岗位人员薪酬按照所在企业薪酬体系及标准执行。

第八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应通过企业董事会的审核,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四章员工培训管理

第九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完成后,应对培训结果进行效果评估。

第十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参加培训的期限长短、企业承担费用多少等因素,就员工完成培训后对企业所要履行的义务形成相应的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鼓励员工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相关资质和从业能力,对获得更高职称或学历的员工应提高相应待遇。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效果、工作态度等制定科学具体的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绩效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是其职级调整、薪资调整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事业编制人员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处理,非事业编制人员则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对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的考核按照资产公司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及劳动管理部门人员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企业应与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及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及时为员工落实购买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

  

第七章人事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及时更新人事信息资料,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更新后的所属企业人员基本信息以电子版的形式报资产公司备案。

  

  

  

  

  

  

(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资产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员工和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资产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资产公司(本部)全体在职员工。事业单位管理的人员还应执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

第三条资产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资产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以下劳动纪律和工作规定:

1.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岗位的工作;

2.遵守资产公司作息时间,按时上班,遵守请假、销假规定;

3.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珍惜公物,爱护环境;

4.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禁利用职务假公济私,贪污受贿;

5.资产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资产公司网络设备传播小道消息,发布损害资产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信息以及发表反党、反人民的一切言论;

6.按规定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使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水、电、电脑、车辆及其他办公设备;

7.工作时间,不得聚堆闲聊,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参加会议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铃声,不得在会议中大声喧哗;

8.危险物品、宠物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9.接听电话要礼貌,规范使用“您好,资产公司,请问您找谁” 结束通话时要待对方挂断后再轻放听筒;

10.厉行节约,严禁浪费。随时随地贯彻落实勤俭办事的原则,节约纸张,节水节电;

11.下班时必须关闭照明及办公设备,关妥门窗,按要求停好车辆,切断用电器电源,做好其他必要的防火防盗工作。

(二)资产公司员工对资产公司的文件、财务数据、资产公司业务及与资产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软件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资产公司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借给或泄露给对资产公司业务有不可预见风险的人员和单位。由此引发的对资产公司的损害,员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给资产公司名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员工负有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任。

(三)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相互间既有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合作,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和资产公司领导交予的各项任务。

(四)在资产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及恐怖、暴力事件时,资产公司员工应服从资产公司统一安排,及时到岗,坚守岗位。

第四条员工违法乱纪资产公司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法犯罪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参加法轮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组织,恐怖组织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恶意损坏资产公司财物,泄露资产公司机密或损坏了资产公司财物以及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相关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连续两年在资产公司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基本职称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资产公司要求其辞职,否则,资产公司予以解聘。

(六)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伪造、涂改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的,一经发现,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八)隐瞒或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而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九)违反员工考勤规定的,依据资产公司考勤规定给予处分。

(十)违反资产公司劳动纪律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降薪,调岗,,降职,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分。

(十一)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资产公司上述劳动纪律的,按照资产公司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事业单位。

第三章

第五条 资产公司原则上实行五天工作制,上下班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半到5点。各生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时间,报资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资产公司员工实行上下班(含加班)打考勤。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含)考勤记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记为旷工; 提前下班30分钟内() 记为早退,超过30分钟记为旷工。

第七条无故未考勤按旷工处理。其中早晨上班或下午下班未考勤,视为旷工半天;中午未考勤,视为旷工1天。

第八条因公不能按时考勤者,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应提前部门正职同意,部门正职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记为正常出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总计不超过三次(含),4-6次(含)按旷工半天记,7-10次(含)按旷工一天计,10次以上按旷工两天计。旷工期间扣发两倍工资,绩效奖、补贴及福利均不计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若员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资产公司将立即对其予以解聘(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请人代为考勤者,当日按旷工处理,同时资产公司还将视其情节给予双方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加班

第十二条在国家法定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加班者(工人除外),原则上由资产公司统一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补休。若寒暑假期间因故不能安排补休或补休时间不够加班时间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第十三条 工人加班按加班情况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申请病假,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病假全年累计五天(含)以内,病假期间绩效奖,补贴及福利照发;病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则超出期间绩效奖,补贴及福利均不计发。病假期间工资管理如下:

(一)病假全年累计1个月(以工作日22天计,下同)以内,病假期间工资按100%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1-2个月,第1月工资计算方式同上,第2月工资按80%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2-6个月,第1月和第2月工资计算方式同上,第3-6月工资按70%发放。

(四)病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第1月至第6月工资计算方法方式同上,从第7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若基本工资低于绵阳市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相应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方可申请事假。

第十八条事假全年累计3天(含)以内,事假期间工资、绩效奖、补贴及福利照发;事假全年累计4天至10天(含),则超出3天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奖、补贴及福利均不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0天,则超出期间工资、绩效奖、补贴及福利均不计发。

  

第七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年休假按国务院办公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资产公司统一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休假。年休假适用于当年,不跨年累计。

第二十条员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资产公司不予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若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无法休年休假,则安排其在本年度内的其他时间选择补休。对于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无法补休者,则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享有3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二十三条婚假需在结婚证书颁发一年内持结婚证书提前一个月申请。婚假必须连续休假,若因特殊情况需分段休假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婚假期间工资、补贴等薪酬待遇不变,绩效奖依照资产公司对其全年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而定。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158天,包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凭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1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

第二十六条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二十七条 小孩不满一周岁,每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八条产假必须连续休假,原则上提前一个月申请,并附上医院相关证明。施行计划生育各类手术。女员工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单纯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另加40天,终止妊娠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上述各类手术如遇特殊情况,参照绵阳市相关规定和医嘱执行。

第二十九条妻子生产,男员工可请20天护理假,但需在孩子出生半年内完成休假。

第三十条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补贴等薪酬待遇不变,绩效奖依据资产公司对其全年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而定。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员工直属亲戚(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3天,若需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直系亲属范围以外的亲属去世,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丧假需提供有关直系死亡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丧假与路程假期间工资、绩效奖、补贴及福利照发。

  

第十一章请假程序

第三十四条员工请假须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程序经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五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部门员工请假半天,由部门正职审批;请假一天,由部门正职同意,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部门正职和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副职(含副职)请假半天,由部门正职同意,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含)以上,由部门正职和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三)部门正职(含正职)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四)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后,须报总经理最后审批。

(五)副总请假半天(含)以上或因公离开本地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和总支书记请假半天(含)以上或因公离开本地则相互通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六条因生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表》者,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电话告知请假审批人,事后再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谎报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主要负责人任期管理暂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进退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全资、控股或直接持股虽在50%以下(参股企业),但能有效控制股东会表决权和经营行为的股东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产公司管理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担任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并具有同层次副职一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担任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龄要求为至退休能任满一届。

  

第三章任职规定

第六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资产公司选聘或向相关单位推荐(校管干部除外),由相关单位依法选举产生或聘任。

第七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为准,任职文件应同时注明任期终止时间。

第八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新提任的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试用期。

第九条 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后,在新一任主要负责人到岗前仍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资产公司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任期管理

第十二条任期目标。任期目标分为年度目标和届满目标,具体任期目标由资产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主要包含日常管理考评,年度经营绩效考评和任期届满考评。

第十四条 任期内审计及任期届满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应当接受任期内审计;任期届满时,应当接受任期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对象任期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的处置。考核期间未发生影响续任的重大事项的,应继续聘任。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提拔,不得连任,但可根据其个人情况与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 薪酬分配。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资产公司根据其业务情况,工作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等核定。

  

第五章免职辞职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目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时;

(四)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时;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时;

(八)由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时;

(九)一年内无故不在岗,累计达一周以上时;

(十)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时;

(十一)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时。

第十八条被免职或解聘的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并由资产公司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安排或处置。

十九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辞职,应当向所在公司或资产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按照资产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三)派出董事、监事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对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使其切实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资产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资产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资产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程序

第三条 资产公司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资产公司进行任免。

第四条公司参股、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资产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参、控股公司推荐,按参、控股公司相关程序产生。

第五条 董事、监事任职期间需变更时,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变更。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职要求

第六条派出董事的履职要求:

(一)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根据《公司法》、任职的《资产公司章程》、本办法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行使董事的各项职权。

(二)派出董事应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对了解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增减注册资本、企业间相互拆借或担保、资产处置高管变动、重大拆诉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告(即向资产公司管理部门报告,由其根据情况向资产公司领导逐步汇报,下同)。

(三)董事会的议题涉及上述(二)所属重大事项的应在会前报告资产公司并征求资产公司意见。

(四)派出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将董事会决议报资产公司备案。

(五)派出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应根据资产公司章程要求定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应依法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资产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

(六)派出董事应每半年向资产公司汇报一次工作。年底向资产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七条 派出监事的履职要求:

(一)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根据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及违反公司章程和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向资产公司报告。

(二)派出监事应在监事会会议后,将监事会决议报告资产公司备案。

(三)派出监事应每半年向资产公司汇报一次情况,年底向资产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为多人旳,年底述职报告可共同完成。若派出人员担任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职务,述职报告应由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完成。

  

第四章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管理

第九条资产公司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职行为考核。派出董事、监事未按本办法要求正常履职的,应主动辞职;违反本办法、资产公司章程及决策权限,给资产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由资产公司责令职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所属企业总经理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管理暂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总经理(经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及董事会主要成员有资产公司派出的,由资产公司负责考核。

第四条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股东权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年度考核于当年11日至1231日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总经理的任期为考核期。

第六条资产公司向各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营目标建议,通过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业绩考核目标,并以与总经理签订企业经营绩效责任书。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任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未达“优秀”的,任期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八条年度考核: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本年度享受两倍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本年度享受1.5倍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本年度享受1倍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本年度不享受绩效年薪。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以予免职。

第九条 任期考核: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可予连任;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享受不高于3倍绩效年薪的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十条 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任期)考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总经理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后报送董事长和资产公司。

(二)董事会和资产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职总结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总经理年度(任期)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总经理任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称职,相关核减基本年薪,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经营班子具体考核办法,其经营班子副职可对应正职进行奖惩,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在“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办法”未出台前,对总经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同时视为对该企业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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